行政复议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
2024-08-15 16:30:1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周萌 | 作者:臧华民 莫雅雯 | 点击量:1139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臧华民 莫雅雯)

近日,鼎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通过行政复议,以案释法,化解矛盾纠纷,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,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。家住鼎城区的李某受某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雇请,自2021年8月起从事网络安装等工作,2023年2月,李某在操作过程中,因砂轮片破裂弹伤眼睛,被送往医院诊治,经诊断为双眼球挫伤、双眼结膜裂伤、左眼巩膜裂伤、晶状体不完全脱位等,后李某申请工伤认定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。

该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是受赵某个人聘请,且由赵某通过微信发放劳动报酬,与赵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,与该网络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不应由该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。遂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。复议机关鼎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,认为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,维持了该工伤认定,网络科技公司不服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审理,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代表鼎城区政府出庭应诉,在庭上辩论时认为李某受该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雇请、管理,被安排至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受伤,李某从事的工作内容系该公司的经营范围,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仅该公司一家企业,李某的工资由该法定代表人支付,应当认定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且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工伤时,可以一并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

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员认为,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执行职务时代表公司,视为法人组织的行为,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存在实际用工行为,即用人单位实际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,进行了工作安排和指导,可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。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,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,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然受到保护。

责编:周萌

一审:周芝华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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